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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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8日 (三) 15:31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2015年5月7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5〕60号 2015年5月10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卷烟消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二、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三、本通知自2015年5月10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调整后的烟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 税目 | 税率 | 征收环节 | 
|---|---|---|
| 烟 | ||
| 1.卷烟 | ||
| 工业 | ||
| (1)甲类卷烟
 (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上(含70元))  | 
56%加0.003元/支 | 生产环节 | 
| (2)乙类卷烟
 (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  | 
36%加0.003元/支 | 生产环节 | 
| 商业批发 | 11%加0.005元/支 | 批发环节 | 
| 2.雪茄 | 36% | 生产环节 | 
| 3.烟丝 | 30% | 生产环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