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天然气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18):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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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7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天然气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18〕36号  2018年7月1日  执行
2018年10月17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天然气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18〕36号  2018年7月1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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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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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8年10月17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天然气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18〕36号  2018年7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2018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情况,现对《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7〕41号)有关事项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7月1日起,将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28.06元/GJ,将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0.99元/立方米。

  二、2018年4—6月期间,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27.35元/GJ,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0.97元/立方米。

  三、本文印发前已办理退库手续的,准予按本文规定调整。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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