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酒: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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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
  注意:


  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1.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1.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
  (1)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


  2.酒精度低于38度(含)。
  (2)酒精度低于38度(含)。


  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上述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是指酒基中蒸馏酒或食用酒精的比重超过80%(含);发酵酒为酒基是指酒基中发酵酒的比重超过80%(含)。
  2.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3.2001年5月1日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


=税率=
=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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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目 !! 税率 !! 计量单位 !! 征收环节 !! 适用法规 !! 适用起止时间 !! 备注
! 税目 !! 税率 !! 计量单位 !! 征收环节 !! 适用法规 !! 适用起止时间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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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柴油 || 0.1元 || 升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199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  
| 其他酒 || 10% || 升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1994年1月1日至今 || 其他酒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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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柴油 || 0.8元 || 升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 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11月28日 || 将柴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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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柴油 || 0.94元 || 升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 2014年11月29日至2014年12月12日 || 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4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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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柴油 || 1.1元 || 升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 2014年12月13日至2015年1月12日 || 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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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柴油 || 1.2元 || 升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 2015年1月13日至今 || 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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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计算=
  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
==生产环节==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额 × 10%
 
  以外购的已税白酒、黄酒、其他酒为原料生产的其他酒,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额 × 10% - (期初库存外购原材料金额 + 本期外购原材料金额 - 月末库存外购原材料金额) × 10%


  (一)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
==委托加工环节==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白酒、黄酒、其他酒为原料生产的其他酒,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二)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额 × 10% - (期初库存委托加工收回原材料金额 + 本期委托加工收回原材料金额 - 月末库存委托加工收回原材料金额) × 10%


  2023年9月27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汽油免征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
  1.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 + 成本 × 5%) ÷ (1 - 5%)
==生产环节==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量 × 1.2元/升


  以外购的已税柴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量 × 1.2元/升 - (期初库存外购柴油数量 + 本期外购柴油数量 - 月末库存外购柴油数量) × 1.2元/升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委托加工环节==
  组成计税价格 = (材料成本 + 加工费) ÷ (1 - 5%)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柴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量 × 1.2元/升 - (期初库存委托加工收回柴油数量 + 本期委托加工收回柴油数量 - 月末库存委托加工收回柴油数量) × 1.2元/升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进口环节==
  组成计税价格 =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 ÷ (1 - 5%)
  应纳税额 = (柴油关税完税价格 + 柴油关税税额) × 1.2元/升


=申报表格=
=申报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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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3年第135号 || 1993年11月26日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3年第135号 || 199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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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税发〔2005〕133号 || 2005年8月25日
| 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5〕192号 || 1995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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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6〕33号 || 200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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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柴油质量标准认定消费税征税范围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2007〕767号 || 2007年7月16日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1号 || 2008年12月15日
|-
| 6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 财税〔2008〕167号 || 2008年12月19日
|-
| 7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8〕168号 || 2008年12月19日
|-
| 8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8〕1072号 || 2008年12月30日
|-
| 9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 财税〔2010〕98号 || 2010年12月17日
|-
| 10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 财税〔2010〕118号 || 2010年12月17日
|-
| 1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 || 2012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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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汽 柴油连续生产汽 柴油允许抵扣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4〕15号 || 2014年2月19日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1号 || 2008年12月15日
|-
|-
| 13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 财税〔2014〕94号 || 2014年11月28日
| 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 || 国税发〔1993〕153号 || 1993年12月27日
|-
|-
| 14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 财税〔2014〕106号 || 2014年12月12日
| 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国税发〔1993〕156号 || 1993年12月28日
|-
|-
| 15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 财税〔2015〕11号 || 2015年1月12日
| 6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的通知]] || 国税函发〔1997〕306号 || 1993年12月28日
|-
|-
| 16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 2018年1月2日
| 7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3号 || 201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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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 2022年10月25日
| 8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 201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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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 || 2023年9月27日
| 9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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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5日 (日) 12:49的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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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其他酒是指除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以外,酒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其征收范围包括糠麸白酒、其他原料白酒、土甜酒、复制酒、果木酒、汽酒、药酒等等。

  1.糠麸白酒是指用各种粮食的糠麸酿制的白酒。

  用稗子酿制的白酒,比照糠麸酒征税。

  2.其他原料白酒是指用醋糟、糖渣、糖漏水、甜菜渣、粉渣、薯皮等各种下脚料,葡萄、桑椹、橡子仁等各种果实、野生植物等代用品,以及甘蔗、糖等酿制的白酒。

  3.土甜酒是指用糯米、大米、黄米等为原料,经加温、糖化、发酵(通过酒曲发酵),采用压榨酿制的酒度不超过12度的酒。

  酒度超过12度的应按黄酒征税。

  4.复制酒是指以白酒、黄酒、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如各种配制酒、泡制酒、滋补酒等等。

  5.果木酒是指以各种果品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过滤酿制的酒。

  6.汽酒是指以果汁、香精、色素、酸料、酒(或酒精)、糖(或糖精)等调配,冲加二氧化碳制成的酒度在1度以上的酒。

  7.药酒是指按照医药卫生部门的标准,以白酒、黄酒为酒基,加入各种药材泡制或配制的酒。

  注意:

  1.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1)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

  (2)酒精度低于38度(含)。

  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上述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是指酒基中蒸馏酒或食用酒精的比重超过80%(含);发酵酒为酒基是指酒基中发酵酒的比重超过80%(含)。

  2.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3.2001年5月1日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

税率

税目 税率 计量单位 征收环节 适用法规 适用起止时间 备注
其他酒 10%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1994年1月1日至今 其他酒10%

计算

生产环节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额 × 10%

  以外购的已税白酒、黄酒、其他酒为原料生产的其他酒,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额 × 10% - (期初库存外购原材料金额 + 本期外购原材料金额 - 月末库存外购原材料金额) × 10%

委托加工环节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白酒、黄酒、其他酒为原料生产的其他酒,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额 × 10% - (期初库存委托加工收回原材料金额 + 本期委托加工收回原材料金额 - 月末库存委托加工收回原材料金额) × 10%

组成计税价格

  1.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 + 成本 × 5%) ÷ (1 - 5%)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 = (材料成本 + 加工费) ÷ (1 - 5%)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 =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 ÷ (1 - 5%)

申报表格

序号 名称 文件名 文号
1 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提取码: ac1t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2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 提取码: htp8
3 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提取码: p85h
4 本期委托加工收回情况报告表 提取码: jbsc

适用法规

序号 文件名 文号 发文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3年第135号 1993年11月26日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92号 1995年10月18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1号 2008年12月15日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3号 1993年12月27日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6号 1993年12月28日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7〕306号 1993年12月28日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3号 2011年9月28日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2015年2月28日
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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