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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数量 × 0.5元/500克(毫升) + 本期销售额 × 20% - 〔(期初库存白酒数量 × 0.5元/500克(毫升) + 期初库存白酒金额 × 20%) + (本期外购白酒数量 × 0.5元/500克(毫升) + 本期外购白酒金额 × 20%) - (期末库存白酒数量 × 0.5元/500克(毫升) + 期末库存白酒金额 × 20%)〕 |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数量 × 0.5元/500克(毫升) + 本期销售额 × 20% - 〔(期初库存白酒数量 × 0.5元/500克(毫升) + 期初库存白酒金额 × 20%) + (本期外购白酒数量 × 0.5元/500克(毫升) + 本期外购白酒金额 × 20%) - (期末库存白酒数量 × 0.5元/500克(毫升) + 期末库存白酒金额 × 20%)〕 | ||
1.对既有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时又购进与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样的应税消费品进行销售的工业企业,对其销售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可以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 |||
上述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仅限于烟丝、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车轮胎和摩托车。 | |||
2.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如需进一步加浆降度的白酒及食用酒精,需进行调香、调味和勾兑的白酒,需进行深加工、包装、贴标、组合的珠宝玉石、化妆品、酒、鞭炮焰火等),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 |||
本规定中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 本规定中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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