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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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薯类白酒 || 15% || 实际使用计量单位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1994年1月1日至2001年4月30日 || 粮食白酒15%
| 薯类白酒 || 15% || 实际使用计量单位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1994年1月1日至2001年4月30日 || 粮食白酒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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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酒(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 比例粮食白酒(含果木或谷物为原料的蒸馏酒,下同)25%,薯类白酒15%,定额税率为每斤(500克)0.5元 || 实际使用计量单位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2001年5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 || 粮食白酒(含果木或谷物为原料的蒸馏酒)25%。
| 粮食白酒 || 粮食白酒(含果木或谷物为原料的蒸馏酒,下同)25%,定额税率为每斤(500克)0.5元 || 实际使用计量单位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2001年5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 || 粮食白酒(含果木或谷物为原料的蒸馏酒)25%。
 
薯类白酒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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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酒(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 比例税率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 || 实际使用计量单位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2006年4月1日至今 ||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从量定额税的计量单位按实际销售商品重量确定,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是按体积标注计量单位的,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不得按酒度折算。
| 薯类白酒 || 薯类白酒15%,定额税率为每斤(500克)0.5元 || 实际使用计量单位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2001年5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 || 薯类白酒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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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酒(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 比例税率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 || 500克(毫升) || 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2006年4月1日至今 ||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从量定额税的计量单位按实际销售商品重量确定,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是按体积标注计量单位的,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不得按酒度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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