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修订间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小 (导入1个版本) |
无编辑摘要 |
||
第1行: | 第1行: | ||
{{wiki置顶}} | |||
=历史沿革= | =历史沿革= | ||
2003年12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3〕1395号 2003年1月1日 执行 | 2003年12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3〕1395号 2003年1月1日 执行 | ||
第11行: | 第12行: | ||
特此批复。 | 特此批复。 | ||
{{wiki置底}} | |||
[[Category:2003|D]][[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 | [[Category:2003|D]][[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 |
2025年6月9日 (一) 08:55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2003年12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3〕1395号 2003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闽国税发〔2003〕2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饲用鱼油是鱼粉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饲养,属于单一大宗饲料。经研究,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