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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 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 ||
附件:[[#国旗制法说明|国旗制法说明]](1949年9月28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 | |||
==国旗制法说明== | |||
国旗的形状、颜色两面相同,旗上五星两面相对。为便利计,本件仅以旗杆在左之一面为说明之标准。对于旗杆在右之一面,凡本件所称左均应改右,所称右均应改左。 | 国旗的形状、颜色两面相同,旗上五星两面相对。为便利计,本件仅以旗杆在左之一面为说明之标准。对于旗杆在右之一面,凡本件所称左均应改右,所称右均应改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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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1990|6]][[Category: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Category:1990|6]][[Category:全国人民代表大会]][[Category:政府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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