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调整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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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4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调整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1683号  2013年10月30日  执行
2006年8月24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调整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1683号  2006年9月1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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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航空运输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航空运输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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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6年8月24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调整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1683号  2006年9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根据近期国内航空煤油价格变动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800公里以下航段由每位旅客30元提高到6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由每位旅客60元提高到100元。以上标准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以航班时刻为准。已提前购票的旅客不再补收。

  二、按成人普通票价10%计价的婴儿继续免收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按成人普通票价50%计价的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继续实行减半收取,即800公里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3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50元。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航空运输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