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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石脑油消费税的具体征、免税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 二、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石脑油消费税的具体征、免税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 ||
三、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抵扣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三、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抵扣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 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 ||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石脑油应缴未缴的消费税,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抓紧进行清缴。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石脑油应缴未缴的消费税,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抓紧进行清缴。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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