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机电、成品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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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4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机电、成品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6〕113号  2016年11月1日  执行  | 2016年11月4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机电、成品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6〕113号  2016年11月1日  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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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https://pan.baidu.com/s/1s8QzsOSxX0VXUdrunZst1Q 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   附件:[https://pan.baidu.com/s/1s8QzsOSxX0VXUdrunZst1Q 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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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日 (一) 07:39的版本
历史沿革
2016年11月4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机电、成品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6〕113号 2016年11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提高机电、成品油等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照相机、摄影机、内燃发动机、汽油、航空煤油、柴油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7%。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见附件。
二、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