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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2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4〕267号  1995年1月1日  执行  | 1994年12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4〕267号  1995年1月1日  执行  | ||
2004年6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826号  2004年6月25日  条款废止  | |||
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67号)中《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第五条“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  | |||
2006年4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  2006年4月30日  条款废止  | 2006年4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  2006年4月30日  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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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1994|D]][[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  | [[Category:1994|D]][[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Category: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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