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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 (购进原价 × (1 + 利润率)) ÷ (1 - 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 5.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 (购进原价 × (1 + 利润率)) ÷ (1 - 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 ||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 | |||
八、纳税人应向其核算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纳税。 | 八、纳税人应向其核算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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