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安排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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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4年6月28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安排的公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1号  2024年6月28日  施行 =正文=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调整有关部署,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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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金融机构应认真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充分尊重和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及时稳妥处理与金融消费者的争议纠纷,强化源头治理和溯源整改,不断提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质效。
  四、金融机构应认真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充分尊重和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及时稳妥处理与金融消费者的争议纠纷,强化源头治理和溯源整改,不断提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质效。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融消费者反映事项办理工作安排的公告]]》(2023年第1号)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融消费者反映事项办理工作安排的公告]]》(2023年第1号)同时废止。


[[Category:2024|6]][[Category: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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