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修订间差异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简介= 征收范围包括: (一)轻便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公里/小时、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积不超过50毫升的两轮机动车。 (二)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超过50公里/小时、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积超过50毫升、空车质量不超过400公斤(带驾驶室的正三轮车及特种车的空车质量不受此限)的两轮和三轮机动车。 1.两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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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 1 || 摩托车 || 10% || 辆 || 生产和进口环节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199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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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 || 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 || 3% || 辆 || 生产和进口环节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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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 || 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不含250毫升)以上的 || 10% || 辆 || 生产和进口环节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2009年1月1日至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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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4 || 气缸容量在250毫升的 || 3% || 辆 || 生产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2014年12月1日至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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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3日 (五) 08:01的版本
简介
征收范围包括:
(一)轻便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公里/小时、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积不超过50毫升的两轮机动车。
(二)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超过50公里/小时、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积超过50毫升、空车质量不超过400公斤(带驾驶室的正三轮车及特种车的空车质量不受此限)的两轮和三轮机动车。
1.两轮车:装有一个驱动轮与一个从动轮的摩托车。
(1)普通车:骑式车架,双人座垫,轮辋基本直径不小于304毫米,适应在公路或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摩托车。
(2)微型车:坐式或骑式车架,单人或双人座垫,轮辋基本直径不大于254毫米,适应在公路或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摩托车。
(3)越野车:骑式车架,宽型方向把,越野型轮胎,剩余垂直轮隙及离地间隙大,适应在非公路地区行驶的摩托车。
(4)普通赛车:骑式车架,狭型方向把,座垫偏后,装有大功率高转速发动机,在专用跑道上比赛车速的一种摩托车。
(5)微型赛车:坐式或骑式车架,轮辋基本直径不大于254毫米,装有大功率高转速发动机,在专用跑道上比赛车速的一种摩托车。
(6)越野赛车:具有越野性能,装有大功率发动机,用于非公路地区比赛车速的一种摩托车。
(7)特种车:一种经过改装之后用于完成特定任务的两轮摩托车。如开道车。
2.边三轮车:在两轮车的一侧装有边车的三轮摩托车。
(1)普通边三轮车:具有边三轮车结构,用于载运乘员或货物的摩托车。
(2)特种边三轮车:装有专用设备,用于完成特定任务的边三轮车。如警车、消防车。
3.正三轮车: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和固定车厢的三轮摩托车。
(1)普通正三轮车:具有正三轮车结构,用于载运乘员或货物的摩托车。如客车、货车。
(2)特种正三轮车:装有专用设备,用于完成特定任务的正三轮车。如容罐车、自卸车、冷藏车。
税率
序号 | 税目 | 税率 | 计量单位 | 征收环节 | 适用法规 | 适用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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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摩托车 | 10% | 辆 | 生产和进口环节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199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
2 | 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 | 3% | 辆 | 生产和进口环节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 |
3 | 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不含250毫升)以上的 | 10% | 辆 | 生产和进口环节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2009年1月1日至今 |
4 | 气缸容量在250毫升的 | 3% | 辆 | 生产和进口环节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2014年12月1日至今 |
计算
生产环节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额 × 15%
以外购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额 × 15% - (期初库存外购原材料金额 + 本期外购原材料金额 - 月末库存外购原材料金额) × 15%
委托加工环节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应纳税额 = 本期销售额 × 15% - (期初库存委托加工收回原材料金额 + 本期委托加工收回原材料金额 - 月末库存委托加工收回原材料金额) × 15%
进口环节
应纳税额 =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税额) × 15%
组成计税价格
1.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 + 成本 × 5%) ÷ (1 - 15%)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 = (材料成本 + 加工费) ÷ (1 - 15%)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 =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 ÷ (1 - 15%)
申报表格
序号 | 名称 | 文件名 | 文号 |
---|---|---|---|
1 | 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提取码: ac1t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
2 |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 提取码: htp8 | ||
3 | 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提取码: p85h | ||
4 | 本期委托加工收回情况报告表 提取码: jbsc |
适用法规
序号 | 文件名 | 文号 | 发文日期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修订 | 2008年11月5日 |
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修改 | 2009年2月25日 |
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 2022年10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