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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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4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2025年第4号  2025年4月10日  公告
2025年4月4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2025年第4号  2025年4月10日  施行
 
2025年4月9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2025年第5号  2025年4月10日  施行
 
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规定的加征关税税率,由34%提高至84%。
 
2025年5月13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2025年第7号  2025年5月14日  施行
 
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规定的加征关税税率,由34%调整为10%,在90天内暂停实施24%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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