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有关问题政策释义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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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0年12月28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有关问题政策释义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0〕112号  2020年12月28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企业年金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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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有关问题政策释义'''</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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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释义中所指“通知”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5号)。
  本释义中所指“通知”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5号)。


  一、通知第二条、第四条第(一)(二)(五)款,银行存款的发行主体要求:
  一、通知第二条、第四条第(一)(二)(五)款,银行存款的发行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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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金基金可投资的金融产品现行估值方式需要调整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另行安排。
  年金基金可投资的金融产品现行估值方式需要调整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另行安排。


  十一、通知第十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4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股权和优先股投资试点的通知|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股权和优先股投资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64号)根据通知调整的具体要求:
  十一、通知第十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4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股权和优先股投资试点的通知|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股权和优先股投资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64号)根据通知调整的具体要求:


  (一)养老金产品限于境内投资和香港市场投资;境内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债券回购,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香港市场投资指年金基金通过股票型养老金产品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范围及投资要求应符合通知规定。
  (一)养老金产品限于境内投资和香港市场投资;境内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债券回购,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香港市场投资指年金基金通过股票型养老金产品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范围及投资要求应符合通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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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20|D]][[Category: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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