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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5年5月9日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有关管理措施的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83号 2025年6月10日 施行 =正文= 为加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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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告适用商品范围 | 一、本公告适用商品范围 | ||
(一)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及相关规定,我国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小麦、玉米、大米、棉花、食糖、羊毛、毛条、化肥。 | |||
(二)实施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商品。实施上述措施的商品分别指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的商品,实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的商品,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的商品。 | (二)实施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商品。实施上述措施的商品分别指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的商品,实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的商品,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的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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