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明确诉讼费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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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1日 (日) 14:52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2020年4月8日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明确诉讼费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财综〔2020〕16号 2020年6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民法院: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财综〔2017〕31号)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诉讼费票据的使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时,应向当事人开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诉讼费的收缴、退付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有序推动财政电子票据改革。按照财政部推进财政电子票据改革的相关部署,原则上从2020年6月1日起我省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全部启用财政电子票据收取,现使用的《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同时停用。
三、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有序做好财政票据改革衔接工作。2020年5月31日以前,做好《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核销工作并同时启用财政电子票据,期间两种票据并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