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617
个编辑
小 (导入1个版本) |
无编辑摘要 |
||
第1行: | 第1行: | ||
{{wiki置顶}} | |||
=历史沿革= | =历史沿革= | ||
2012年8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2〕11号 2012年9月17日 执行 | 2012年8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2〕11号 2012年9月17日 执行 | ||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法释〔2020〕20号 2021年1月1日 修改 | |||
=正文= | =正文= | ||
第27行: | 第30行: | ||
(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 (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 ||
(四)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 | |||
(五)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 | (五)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 | ||
第55行: | 第58行: | ||
第九条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 第九条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 ||
[[Category:2012|8]][[Category:最高人民法院]] | {{wiki置底}} | ||
[[Category:2012|8]][[Category:最高人民法院]][[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个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