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拖拉机 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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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拖拉机 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6号 2010年12月1日 施行 | 2010年10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拖拉机 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6号 2010年12月1日 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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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0年10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拖拉机 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6号 2010年12月1日 施行
正文
现将“汽车轮胎”税目消费税征税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轮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本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