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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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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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78号  2006年12月28日  执行
2006年12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78号  2006年12月28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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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SIM卡、手机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SIM卡、手机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Category:2006|D]][[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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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06|D]][[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Category:增值税]][[Category:未发生销售行为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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