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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9月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97〕财税字102号 1997年9月5日 执行 | 1997年9月5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97〕财税字102号 1997年9月5日 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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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工程贴费是指在用户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时,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建设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的总称,包括供电和配电贴费两部分。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计投资〔1992〕2569号)附件一规定:“根据贴费的性质和用途,凡电力用户新建的工程项目所支付的贴费,应从该工程的基建投资中列支:凡电力用户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所支付的贴费,从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同时,用贴费建设的工程项目由电力用户交由电力部门统一管理使用。根据贴费和用贴费建设的工程项目的性质以及增值税、'''营业税'''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供电工程贴费不属于增值税销售货物和收取价外费用的范围,不应当征收增值税,'''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收入,不应当征收营业税。''' | 供电工程贴费是指在用户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时,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建设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的总称,包括供电和配电贴费两部分。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计投资〔1992〕2569号)附件一规定:“根据贴费的性质和用途,凡电力用户新建的工程项目所支付的贴费,应从该工程的基建投资中列支:凡电力用户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所支付的贴费,从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同时,用贴费建设的工程项目由电力用户交由电力部门统一管理使用。根据贴费和用贴费建设的工程项目的性质以及增值税、'''营业税'''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供电工程贴费不属于增值税销售货物和收取价外费用的范围,不应当征收增值税,'''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收入,不应当征收营业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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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1997|9]][[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增值税]][[Category: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Category:1997|9]][[Category:财政部]][[Category:增值税]][[Category: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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