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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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08年12月2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8〕177号 2009年1月1日 执行 2021年8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2021年9月1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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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5日 (一) 07:42的版本
历史沿革
2008年12月2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8〕177号 2009年1月1日 执行
2021年8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2021年9月1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具体规定如下:
一、将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射线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14%提高到17%。
二、将摩托车、缝纫机、电导体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13%提高到14%。
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
三、具体执行时间,以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