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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17年8月31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2号 2017年10月1日 施行 =正文= 现公布《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center>'''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c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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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九条 | 第三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在管理开放式基金过程中,由于流动性风险管理不善而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基金管理人提高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或者一次性补足一定金额的风险准备金;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对基金管理人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 | ||
==第十章 附则== | ==第十章 附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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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17|8]][[Category: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ategory: | [[Category:2017|8]][[Category: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ategory: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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