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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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5年3月26日  国家统计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统字〔2025〕30号  2025年3月26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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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统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完善统计人才评价工作机制,更好地适应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要求,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6号)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加强统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完善统计人才评价工作机制,更好地适应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要求,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6号)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计局 人事部关于印发《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家统计局、人事部关于印发〈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统字〔1995〕4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计局 人事部关于印发《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家统计局、人事部关于印发〈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统字〔1995〕4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同时废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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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25|3]][[Category: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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