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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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2022年1月1日  施行
2021年12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2022年1月1日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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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公平税负,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税二〔1999〕 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公平税负,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地税二〔1999〕34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


  特此公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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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止《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地税二〔1999〕34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
  废止《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地税二〔1999〕34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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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1年12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2022年1月1日  施行

正文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公平税负,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地税二〔1999〕34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

  特此公告。

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公平税负,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废止《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地税二〔1999〕34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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