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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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适用对象为我州辖区内生产经营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  
  一、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适用对象为我州辖区内生产经营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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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核定征收率标准按《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州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附件1)执行。  
  二、核定征收率标准按《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州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附件1)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凉山州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凉地税发〔2007〕9号)同时废止。
  三、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凉山州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凉地税发〔2007〕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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