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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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573号 2009年10月19日 执行 | 2009年10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573号 2009年10月19日 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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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9年10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573号 2009年10月19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石油、中石化所属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比例,暂维持不变。
二、对中石油、中石化所属分支机构2009年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先抵缴2008年度超缴税款的50%,抵缴后有余额的,及时征收入库。2008年度超缴税款的另外50%部分,在2010年预缴时抵缴。各分支机构抵缴税款的具体数额见附表。
附件:
1.中石油2008年度超缴税款分配表
2.中石化2008年度超缴税款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