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修订间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小 (导入1个版本) |
无编辑摘要 |
||
第1行: | 第1行: | ||
{{wiki置顶}} | |||
=历史沿革= | =历史沿革= | ||
2001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56号 2001年8月31日 施行 | |||
=正文= | =正文= | ||
第9行: | 第10行: | ||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category:2001|8 | {{wiki置底}} | ||
[[category:2001|8]] |
2025年3月13日 (四) 14:04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2001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56号 2001年8月31日 施行
正文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