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折征代金问题的批复:修订间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无编辑摘要 |
无编辑摘要 |
||
第11行: | 第11行: | ||
{{wiki置底}} | {{wiki置底}} | ||
[[Category:1999|8 | [[Category:1999|8]] |
2025年3月11日 (二) 13:18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1999年8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折征代金问题的批复 国税发〔1999〕536号 1999年8月9日 执行
正文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农业税征收代金问题的请示》(琼地税发〔1999〕1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问题的请示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关于做好1993年农业税征收粮食实物工作的通知》(〔93〕财农税字第54号)的精神,农业税的征收既可以征收实物,也可以折征代金,你局可根据你省各地农业生产及农民获得收入的方式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农业税的征收方式,以便于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