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扣除: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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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建会筹备金收缴管理的通知]]》(厅字〔2021〕20号)第一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建会筹备金收缴管理的通知]]》(厅字〔2021〕20号)第一条
  || 2008年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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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招待费 || 按发生额的60%扣除,且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或营业收入(含视同销售)的5%。 ||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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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损失 || 实际资产损失,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法定资产损失,在企业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 企业资产损失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申报扣除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2017年度起,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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