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扣除:修订间差异

添加1,528字节 、​ 2025年3月9日 (星期日)
第56行: 第56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
|-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成本职工工资(含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 || 据实扣除 || 基于任职或受雇,具备合理性等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合理工资薪金”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
|-
| 成本残疾职工工资(含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 || 据实扣除外加计100%扣除 ||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全文
|-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26,539

个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