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修订间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小 (导入1个版本) |
无编辑摘要 |
||
第1行: | 第1行: | ||
{{wiki置顶}} | |||
=历史沿革= | =历史沿革= | ||
2020年2月6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0〕1号 2020年2月14日 施行 | |||
=正文= | =正文= | ||
第7行: | 第8行: | ||
除上述调整外,其他对美加征关税措施,继续按规定执行。 | 除上述调整外,其他对美加征关税措施,继续按规定执行。 | ||
[[Category:2020|2]][[Category: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 {{wiki置底}} | ||
[[Category:2020|2]][[Category: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Category:关税]][[Category:美利坚合众国]] |
2025年3月8日 (六) 12:56的最新版本
历史沿革
2020年2月6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0〕1号 2020年2月14日 施行
正文
为促进中美经贸关系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程序决定,自2020年2月14日13时01分起,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第三批)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4号)规定的加征税率。该公告附件1第一、二部分所列270个、646个税目商品的加征税率,由10%调整为5%;第三、四部分所列64个、737个税目商品的加征税率,由5%调整为2.5%。
除上述调整外,其他对美加征关税措施,继续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