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炔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修订间差异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导入1个版本)
 
无编辑摘要
 
第1行: 第1行:
{{wiki置顶}}
=历史沿革=
=历史沿革=
2011年7月8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炔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税委会〔2011〕18号  2011年7月22日  执行
2011年7月8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炔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税委会〔2011〕18号  2011年7月22日  执行
第15行: 第16行:
  四、本决定由商务部对外公告;由海关总署通知各地海关执行。
  四、本决定由商务部对外公告;由海关总署通知各地海关执行。


[[Category:2011|7]][[Category: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Category:关税]]
{{wiki置底}}
[[Category:2011|7]][[Category: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Category:关税]][[Category:俄罗斯联邦]][[Category:日本国]]

2025年3月8日 (六) 12:51的最新版本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2011年7月8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炔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税委会〔2011〕18号  2011年7月22日  执行

正文

商务部、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国务院令第328号)的规定,并依据《商务部关于原产于俄罗斯 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请示》(商公平发〔2011〕225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7月22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二、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三氯乙烯。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32200。

  三、反倾销税的税率和征收办法继续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税委会〔2005〕20号)所适用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执行。

  四、本决定由商务部对外公告;由海关总署通知各地海关执行。

合作伙伴

Bzsys.jpgZgswnxfwgzs.jpgWeeasy.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