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磁卡制作销售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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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磁卡制作销售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062号  1995年1月25日  执行
1995年1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磁卡制作销售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062号  1995年1月25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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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公司经营的磁卡业务属于货物销售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该公司制作销售磁卡产品的全部收入和价外费用包括返还利润,应一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该公司经营的磁卡业务属于货物销售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该公司制作销售磁卡产品的全部收入和价外费用包括返还利润,应一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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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7日 (五) 09:06的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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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5年1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磁卡制作销售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062号  1995年1月25日  执行

正文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省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成国税函发〔1994〕19号《关于磁卡制作征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中外合资×××公司经营磁卡业务如何计征流转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该公司经营的磁卡业务属于货物销售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该公司制作销售磁卡产品的全部收入和价外费用包括返还利润,应一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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