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615
个编辑
(创建页面,内容为“{{wiki置顶}} =历史沿革= 2025年2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2025第57号 2025年2月26日 施行 =正文=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2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度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center>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cente…”) |
(→第一章 总则) |
||
(未显示同一用户的1个中间版本) | |||
第6行: | 第6行: | ||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2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度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2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度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center>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center> | <center>'''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center>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章 总则== | ||
第17行: | 第17行: | ||
本办法所称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汇总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减去减免税额后计算本年度实际应纳税额,再减去已预缴税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退或者应补税额,在法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结清税款的行为。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 本办法所称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汇总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减去减免税额后计算本年度实际应纳税额,再减去已预缴税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退或者应补税额,在法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结清税款的行为。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 ||
应退或应补税额= |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 - 60000元 - “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 - 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 -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 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减免税额 - 已预缴税额 | ||
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据实申报。 | 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据实申报。 |
个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