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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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
==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
===行为概述===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税款计算===
  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未分配利润转增金额 + 盈余公积转增金额 + 资本公积转增金额) × 持股比例
  应缴个人所得税 = 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20%
===提交备案===
  办理转增股本分期缴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上年度及转增股本当月企业财务报表、转增股本有关情况说明等。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原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形式审核后退还企业,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税务机关留存。
===分期缴款===
===注意事项===
  1.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
  2.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
  3.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4.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
==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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