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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行: | 第65行: | ||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实际获得股权奖励的具体日期。 | |||
===税款计算=== | ===税款计算=== | ||
====上市公司==== | ====上市公司==== | ||
以股票形式获得奖励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 每股价格 × 获得股份数,或根据持股比例换算。 | |||
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 (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 - 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 × 股票数量 | |||
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时间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 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时间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 ||
应缴个人所得税 = (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 规定月份数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规定月份数。 | |||
====非上市公司==== | ====非上市公司==== | ||
以股票形式获得奖励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 每股价格 × 获得股份数,或根据持股比例换算。 | |||
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 (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 - 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 × 股票数量 | |||
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 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 ||
应缴个人所得税 = (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 规定月份数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规定月份数。 | |||
===提交备案=== | ===提交备案=== | ||
第87行: | 第99行: | ||
2.技术人员在转让奖励的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取得的收益和资产不足以缴纳其取得股权尚未缴纳的应纳税款的部分,税务机关可不予追征。 | 2.技术人员在转让奖励的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取得的收益和资产不足以缴纳其取得股权尚未缴纳的应纳税款的部分,税务机关可不予追征。 | ||
3.纳税人在一个月份中多次取得股权奖励的应并在一个月计算。 | |||
==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 | ==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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