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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 ||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  |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 (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 - 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 × 股票数量  | ||
  (三)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三)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
| 第48行: | 第48行: | ||
  (一)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的税款计算。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   (一)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的税款计算。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 ||
  应纳税额=  |   应纳税额 =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 规定月份数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规定月份数  | ||
  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所附税率表确定。  |   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所附税率表确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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