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国务院关于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无编辑摘要
无编辑摘要
 
第1行: 第1行:
{{wiki置顶}}
{{wiki置顶}}
=历史沿革=
=历史沿革=
1991年6月1日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国务院关于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  中发〔1991〕10号  1991年6月1日  执行
2001年6月1日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国务院关于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  中发〔2011〕12号  2001年6月1日  执行


=正文=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位,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1990年,党和国家给一千二百多名有卓越贡献的科学家、专家和著名的教授、学者发放了特殊津贴,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好的反响。最近,党中央、国务院决定,1991年给一万名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并将在第八个五年计划期间继续开展这项工作。 
  1990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和改进党的知识分子工作,关心和爱护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这项制度实行十年来,全国共有13.6万人享受了政府特殊津贴,得到了各方面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拥护,对于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环境,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今后十年继续实行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制度。


  知识分子是建设社会主义的一支重要力量,在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中做出了重大贡献,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今后,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在改善知识分子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方面必须多办一些实事。这是符合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的。目前,优先提高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的生活待遇,对在全社会发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尚,进一步调动广大知识分子的积极性,胜利完成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所确定的宏伟任务,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为了做好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的数量和范围 
  一、指导思想


  1991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为一万名,在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及军队系统选拔。 
  人才是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最重要的资源。培养与现代化建设需要相适应的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关系2l世纪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全局,关系我们党和国家事业的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培养人才、吸引人才、用好人才,是一项十分紧迫而重大的战略性任务。


  选择的范围以自然科学为主。1991年选拔的对象是:在科学研究、高等教育、卫生、生产等第一线工作岗位上以及在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1991年新增选的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对曾做出突出贡献、现已不在第一线工作岗位上的老专家,也可适当考虑,但要确保在第一线工作岗位上的中青年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中占大多数。担任副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除被新增选为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外,一般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党、政、军、群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厂矿企业等基层单位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也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人才人事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大力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气,把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同实施人才战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使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数量在我国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中保持一定的比例,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骨干作用,进一步促进和全面推动我国的人才队伍建设。


  二、选拔条件 
  二、选拔的数量和范围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必须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方针,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从2001—2010年,每年选拔3000名左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一)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二)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对象是: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和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重点是在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领域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现代管理及理论研究、新闻出版、文化艺术等领域做出重大贡献的专门人才。


  (二)在科学研究上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政府特殊津贴工作主要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实施。其他经济成份的企事业单位中符合选拔条件的,也可以按照选拔程序推荐。


  (三)在科学研究,医疗卫生和教学工作中,学术造诣高,是某一学科领域的奠基人或带头人,并对该学科的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四)担任副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专家、学者,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党、政、军、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原则上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四)在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的享有盛名的专家、学者和艺术家。 
  三、选拔条件


  三、选拔程序, 
  (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一)选拔工作不搞层层评选,由人事部具体组织实施。 
  (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二)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选拔工作分别在各部委党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领导下进行。各部委干部(人事)部门会同本部委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科技干部)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根据人事部下达的控制指标参考数,提出初选名单,征求专家所在单位的同行专家的意见后,报各部委党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核定。 
  1.为发展我国科技事业做出重大贡献,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的专家、学者。


  对高等院校以外的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及在社会科学、文化、艺术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艺术家,属中央和国务院宣传文化部门的,由中央宣传部按照下达的指标负责归口选拔;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拔。 
  2.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


  (三)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选拔的人选,包括中央宣传部归口选拔的人选均送人事部综合。由人事部会同中央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审核平衡后,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 
  3.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军队系统的选拔工作 
  4.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重点学科的学术带头人。


  军队系统的选拔工作,由军委总政治部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部队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选拔的人选经中央军委审定后,由军委总政治部送人事部转报党中央、国务院。 
  5.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五、津贴数额、发放原则和经费来源 
  6.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建的新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成效显著并为同行公认。


  1991年的政府特殊津贴仍按去年发放特殊津贴的标准,即每人每月100元,免征工资调节税。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离、退休后可继续享受,数额不减。 
  7.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在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为了保证政府特殊津贴的严肃性和起到应有的作用,凡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或取消特殊津贴: 
  8.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长期不归者,停发特殊津贴; 
  9.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卓著、享有盛名,是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带头人。


  (二)因死亡或其他原因停发工资者,停发特殊津贴; 
  10.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卓著,为发展我国体育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职业体育教练员。


  (三)弄虚作假、谎报成果而取得特殊津贴者,取消特殊津贴; 
  四、选拔的具体办法


  (四)丧失或违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所必须具备的政治思想基本条件者,取消特殊津贴。 
  (一)人事部根据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各学科领域高层次人才的分布情况,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下达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的控制指标数。


  凡有上述情况者,由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处理意见,由人事部核批,并报党中央、国务院备案。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人事厅(局)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人事司(局)组织实施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和推荐工作。


  1991年政府特殊津贴所需经费,全部由中央财政拨款,并拨给一定的管理费用,列为中央财政专款。1991年具体拨款和发放办法仍按1990年人事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出的人专发〔1990〕6号文件执行。 
  (三)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逐级向上级人事部门推荐人选。在选拔过程中,要认真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增加选拔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条件认真进行选拔,确保选拔质量。1991年的选拔工作力争在7月1日前完成。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人事厅(局)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人事司(局)根据选拔条件和控制指标数,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平衡,报本地区党委、政府或本部门领导核定并进行公示后,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人事部。
 
  (五)人事部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并将确定的人选名单报国务院审批。
 
  军队系统的选拔工作,由军委总政治部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部队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选拔的人选由人事部转报国务院审批。
 
  五、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
 
  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每人一次性发给政府特殊津贴10000元,并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国务院授权人事部颁发政府特殊津贴证书。
 
  对1995年以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仍按月发放政府特殊津贴。
 
  六、加强管理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政府特殊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选拔条件和选拔程序。
 
  (二)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勉励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珍惜党和国家给予的荣誉,当好专业技术人员的楷模,带领他们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拼搏奉献。
 
  (三)建立有效的跟踪管理制度,密切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联系,妥善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为他们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对违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义造成不良影响者,收回政府特殊津贴证书,以保证政府特殊津贴的严肃性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队伍的纯洁性。
 
  七、经费来源
 
  政府特殊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列支拨款。


{{wiki置底}}
{{wiki置底}}
[[Category:1991|6]][[Category:国务院]][[Category:个人政府特殊津贴]]
[[Category:2001|6]][[Category:国务院]][[Category:个人政府特殊津贴]]

2025年2月17日 (一) 09:10的最新版本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2001年6月1日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国务院关于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  中发〔2011〕12号  2001年6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1990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和改进党的知识分子工作,关心和爱护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这项制度实行十年来,全国共有13.6万人享受了政府特殊津贴,得到了各方面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拥护,对于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环境,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今后十年继续实行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人才是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最重要的资源。培养与现代化建设需要相适应的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关系2l世纪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全局,关系我们党和国家事业的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培养人才、吸引人才、用好人才,是一项十分紧迫而重大的战略性任务。

  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人才人事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大力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气,把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同实施人才战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使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数量在我国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中保持一定的比例,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骨干作用,进一步促进和全面推动我国的人才队伍建设。

  二、选拔的数量和范围

  (一)从2001—2010年,每年选拔3000名左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二)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对象是: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和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重点是在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领域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现代管理及理论研究、新闻出版、文化艺术等领域做出重大贡献的专门人才。

  (三)政府特殊津贴工作主要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实施。其他经济成份的企事业单位中符合选拔条件的,也可以按照选拔程序推荐。

  (四)担任副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专家、学者,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党、政、军、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原则上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三、选拔条件

  (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为发展我国科技事业做出重大贡献,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的专家、学者。

  2.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

  3.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重点学科的学术带头人。

  5.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6.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建的新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成效显著并为同行公认。

  7.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在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8.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9.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卓著、享有盛名,是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带头人。

  10.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卓著,为发展我国体育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职业体育教练员。

  四、选拔的具体办法

  (一)人事部根据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各学科领域高层次人才的分布情况,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下达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的控制指标数。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人事厅(局)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人事司(局)组织实施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和推荐工作。

  (三)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逐级向上级人事部门推荐人选。在选拔过程中,要认真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增加选拔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人事厅(局)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人事司(局)根据选拔条件和控制指标数,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平衡,报本地区党委、政府或本部门领导核定并进行公示后,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人事部。

  (五)人事部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并将确定的人选名单报国务院审批。

  军队系统的选拔工作,由军委总政治部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部队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选拔的人选由人事部转报国务院审批。

  五、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

  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每人一次性发给政府特殊津贴10000元,并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国务院授权人事部颁发政府特殊津贴证书。

  对1995年以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仍按月发放政府特殊津贴。

  六、加强管理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政府特殊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选拔条件和选拔程序。

  (二)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勉励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珍惜党和国家给予的荣誉,当好专业技术人员的楷模,带领他们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拼搏奉献。

  (三)建立有效的跟踪管理制度,密切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联系,妥善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为他们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对违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义造成不良影响者,收回政府特殊津贴证书,以保证政府特殊津贴的严肃性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队伍的纯洁性。

  七、经费来源

  政府特殊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列支拨款。

合作伙伴

Bzsys.jpgZgswnxfwgzs.jpgWeeasy.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