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无编辑摘要
无编辑摘要
无编辑摘要
 
(未显示同一用户的2个中间版本)
第38行: 第38行:
  10.根据劳动部《[[劳动部关于印发《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的规定,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职工的一员,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有特殊规定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
  10.根据劳动部《[[劳动部关于印发《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的规定,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职工的一员,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有特殊规定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


  11.根据劳动部《[[劳动部关于印发《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的规定,经理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11.根据劳动部《[[劳动部关于印发《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的规定,经理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第192行: 第192行:
  (三)有关企业工资支付的政策
  (三)有关企业工资支付的政策


  63.企业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监察部门应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部《[[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予以处理。
  63.企业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监察部门应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部《[[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通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予以处理。


  64.经济困难的企业执行劳动部《[[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确有困难,应根据以下规定执行:
  64.经济困难的企业执行劳动部《[[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确有困难,应根据以下规定执行:
第234行: 第234行:
  75.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75.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76.依据劳动部《[[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和劳动部《[[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短,享受3-24个月的医疗期。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76.依据劳动部《[[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和劳动部《[[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短,享受3—24个月的医疗期。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77.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在国家尚未颁布新的工伤保险法律、行政法规之前,各类企业仍要执行《[[劳动保险条例]]》及相关的政策规定,如果当地政府已实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应执行当地的新规定;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参照企业职工的规定执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如果包括在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伤改革规定范围内的,按地方政府的规定执行。
  77.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在国家尚未颁布新的工伤保险法律、行政法规之前,各类企业仍要执行《[[劳动保险条例]]》及相关的政策规定,如果当地政府已实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应执行当地的新规定;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参照企业职工的规定执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如果包括在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伤改革规定范围内的,按地方政府的规定执行。
26,539

个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