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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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简介=
  为维护正常税收征收管理秩序,惩戒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诚信纳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税务机关依照《[[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监管和联合惩戒。
  为维护正常税收征收管理秩序,惩戒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诚信纳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税务机关依照《[[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以下简称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监管和联合惩戒。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主体确定=
=失信主体确定=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或者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或者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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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税收违法行为。
  11.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税收违法行为。


==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主体==
==确定失信主体==
  税务机关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复议决定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税务机关确定其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主体。
  税务机关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复议决定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税务机关确定其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主体。


  对移送公安机关的当事人,税务机关在移送时已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未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人民法院对税务处理决定或行政复议决定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税务机关确定其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主体。
  对移送公安机关的当事人,税务机关在移送时已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未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人民法院对税务处理决定或行政复议决定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税务机关确定其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主体。


===向预确认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主体当事人送达告知文书===
===向预确认失信主体当事人送达告知文书===
  税务机关在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告知文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文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税务机关在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告知文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文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49行: 第49行:
  对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当事人,还应当告知其拟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对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当事人,还应当告知其拟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向确认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主体当事人送达确定文书===
===向确认失信主体当事人送达确定文书===
  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或者其授权的税务局领导批准,税务机关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限届满,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生效后,于30日内制作失信主体确定文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失信主体确定文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或者其授权的税务局领导批准,税务机关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限届满,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生效后,于30日内制作失信主体确定文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失信主体确定文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66行: 第66行:
  对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当事人,还应当包括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提示。
  对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当事人,还应当包括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提示。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主体信息公布=
=失信主体信息公布=
  税务机关应当在失信主体确定文书送达后的次月15日内,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税务机关应当在失信主体确定文书送达后的次月15日内,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第83行: 第83行:
  失信主体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税务机关在5日内停止信息公布。
  失信主体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税务机关在5日内停止信息公布。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主体信息提前停止公布=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查询地址:[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c101249/n2020011502/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栏]
 
=失信主体信息提前停止公布=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主体信息公布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信主体或者其破产管理人可以向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主体信息公布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信主体或者其破产管理人可以向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


第98行: 第100行:
  2.五年内被确定为失信主体两次以上的。
  2.五年内被确定为失信主体两次以上的。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主体信息公布期间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失信主体信息公布期间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small>
<small>
{| class="wikitable"
{| class="wikitable"
第105行: 第107行:
| 1 ||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
| 1 ||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
|-
|-
| 2 || 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 2 ||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
|-
| 示例 || 示例 || 示例
| 3 || 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
|}
</small>
</small>


=适用法规=
<small>
{| class="wikitable"
! 序号 !! 文件名 !! 文号 !! 发文日期
|-
| 1 || [[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 || 2022年2月1日
|-
| 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 2021年7月1日
|-
| 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 || 2022年1月1日
|-
| 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修改 || 2022年4月1日
|-
| 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 || 2024年1月1日
|}
</small>


{{wiki置底}}
{{wiki置底}}
[[Category: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Category: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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