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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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行: 第10行:
<center>'''欠税公告办法(试行)'''</center>
<center>'''欠税公告办法(试行)'''</center>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为县以上(含县)税务局。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为县以上(含县)税务局。
第22行: 第22行: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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