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发票: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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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其危害性分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其中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税收法规设立,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刑事法规设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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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 |||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 | |||
2.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
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处罚。 | |||
3.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 |||
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之一的。 | |||
=适用法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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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分类 !! 文件名 !! 文号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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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年第23号修改 || 2015年4月2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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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23年第764号修改 || 2023年7月2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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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行政处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 2012年8月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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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行政处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 2014年8月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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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行政处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 || 税总发〔2016〕172号 || 2016年11月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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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行政处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税总发〔2013〕66号 || 2013年6月1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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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线索移送 ||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20年第730号修改 || 2020年8月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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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线索移送 ||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 || 公通字〔2016〕16号 || 2016年6月1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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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刑事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年第80号修改 || 2017年11月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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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刑事处罚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 —— || 2022年5月1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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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刑事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法释〔2024〕4号 || 2024年3月2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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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刑事处罚 ||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印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证据指引》的通知]] || 公经侦〔2021〕102号 || 2021年2月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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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虚开增值税发票|-]] | [[Category:虚开增值税发票|-]] |
2025年2月4日 (二) 13:19的版本
简介
虚开增值税发票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其危害性分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其中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税收法规设立,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刑事法规设立。
违法行为
行政违法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
刑事违法
没有实际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开具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对应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非法篡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属于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涉嫌犯罪移送条件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虚开发票罪(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处罚
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
2.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处罚。
3.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之一的。
适用法规
序号 | 分类 | 文件名 | 文号 | 发文日期 |
---|---|---|---|---|
1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年第23号修改 | 2015年4月24日 |
2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23年第764号修改 | 2023年7月20日 |
3 | 行政处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 2012年8月1日 |
4 | 行政处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 2014年8月1日 |
5 | 行政处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 | 税总发〔2016〕172号 | 2016年11月30日 |
6 | 行政处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税总发〔2013〕66号 | 2013年6月19日 |
7 | 线索移送 |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20年第730号修改 | 2020年8月7日 |
8 | 线索移送 |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 | 公通字〔2016〕16号 | 2016年6月16日 |
2 | 刑事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年第80号修改 | 2017年11月4日 |
4 | 刑事处罚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 —— | 2022年5月15日 |
5 | 刑事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法释〔2024〕4号 | 2024年3月20日 |
6 | 刑事处罚 |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印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证据指引》的通知 | 公经侦〔2021〕102号 | 2021年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