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发票: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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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4日 (二) 11:39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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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虚开增值税发票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其危害性分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其中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税收法规设立,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设立。

违法行为

行政违法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

刑事违法

  没有实际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开具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对应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非法篡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属于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涉嫌犯罪移送条件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虚开发票罪(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处罚

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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