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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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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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  法研〔2014〕179号  2014年11月27日  执行
2014年11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  法研〔2014〕179号  2014年11月27日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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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新的司法解释制定前,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新的司法解释制定前,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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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4年11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  法研〔2014〕179号  2014年11月27日  执行

正文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请示》(藏高法〔2014〕118号)收悉。

  经研究,电话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为了贯彻罪刑相当原则,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量刑数额标准,可以不再参照适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新的司法解释制定前,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可以参照《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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