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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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16号 2008年1月25日 执行 | 2008年1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16号 2008年1月25日 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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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8年1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16号 2008年1月25日 执行
2012年6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2012年7月1日 废止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实施“走出去”开发战略,根据现有税收政策,结合当前工作的实际要求,税务总局制定了《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附件:
1.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2.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