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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9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2〕568号 2002年12月9日 执行 | 2002年12月9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2〕568号 2002年12月9日 执行 | ||
2002年12月18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2〕597号 2002年12月18日 条款废止 | |||
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文件第十条内容(包括附件)中,个人临时境外出差补助扣除标准,改按以下规定执行:即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规定的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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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个人境外出差补助扣除标准,一律按照财政部、外交部《[[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5〕250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 十、个人境外出差补助扣除标准,一律按照财政部、外交部《[[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5〕250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 ||
'''附件:境外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预算标准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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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2002|D]][[Category:北京市地方税务局]][[Category:个人所得税|京]][[Category:取暖补贴|京]] | [[Category:2002|D]][[Category:北京市地方税务局]][[Category:个人所得税|京]][[Category:取暖补贴|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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