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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 =历史沿革= | ||
2010年2月2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桂地税发〔2010〕18号 2010年3月1日 执行 | 2010年2月2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桂地税发〔2010〕18号 2010年3月1日 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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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0.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0.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 ||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 |||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 |||
''' | '''五、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5—1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 ||
六、各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本通知第三至第五条规定的预征率幅度内,确定各县(市、区)具体的预征率,并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执行。 | 六、各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本通知第三至第五条规定的预征率幅度内,确定各县(市、区)具体的预征率,并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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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通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164号)第一条同时废止。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什么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汇报。 | 七、本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通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164号)第一条同时废止。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什么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汇报。 | ||
[[Category:2010|2]][[Category: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Category: | {{wiki置底}} | ||
[[Category:2010|2]][[Category: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Category: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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