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155
个编辑
小 (导入1个版本)  | 
				无编辑摘要  | 
				||
| 第1行: | 第1行: | ||
{{wiki置顶}}  | |||
=历史沿革=  | =历史沿革=  | ||
2021年9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21年第3号  2021年10月1日  施行  | 2021年9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21年第3号  2021年10月1日  施行  | ||
| 第34行: | 第33行: | ||
  答:纳税人申报属期为2021年9月之前的应预缴而未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仍需要按照调整前的预征率执行。  |   答:纳税人申报属期为2021年9月之前的应预缴而未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仍需要按照调整前的预征率执行。  | ||
[[Category:2021|9]][[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Category:  | {{wiki置底}}  | ||
[[Category:2021|9]][[Category: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Category: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黑]]  | |||
个编辑